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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