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志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3年11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自103年2月13日起入監執行。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接續執行,而於103年11月21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4年3月31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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