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1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賈之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叁萬零柒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莊川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