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03號再審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消債抗字第33號確定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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