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675號聲請人 高淑卿
沈信弘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高郭美珠 之子輩(聲請人除外,不論尚存或已殁)全體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被繼承人高郭美珠之子輩(聲請人除外)是否有要拋棄繼承。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