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3月24日97年度訴字第11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