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50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熊克竝 律師被告庚○○被告乙○○被告己○○被告甲○○被告癸○○被告辛○○被告丙○被告壬○前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陸仟元(3,440元775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參拾參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尚欠新台幣參仟捌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