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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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81號原告 陳昱元 原告與被告 劉定安 、 張維君 、 鄭子文 、 鄭峻明 、 李育信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
23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