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282號抗告人 廖見隆 相對人 洪祐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4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詎相對人於屆期提示後未獲兌現,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原審遂就如附表所示之5張本票,各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抗告意旨則以:抗告人未曾簽發系爭本票予相對人。又系爭本票固經發票人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惟執票人於行使追索權時,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本件相對人未曾向抗告人為系爭本票之提示,亦未具體說明究係於何地、向何人以何種方式提示系爭本票,自難認相對人對抗告人已為合法之付款提示,有違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5條之規定。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若實體上問題,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尚非屬非訟事件所得審究(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票發票人否認票據上簽名之真正一情,並非本票於形式上欠缺發票人之記載,無票據法第11條票據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為無效規定之適用,此涉及票據權利存否之實體爭執事項,非法院為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所得審認,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自應由發票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次按,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又付款人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追索權。前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票既已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執票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苟發票人抗辯執票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即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2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本票5紙為證,而原審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各項應記載事項而合於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屬有效之本票,乃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然就其抗辯稱未曾簽發系爭本票予相對人部分,係已涉及實體上爭執,,本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並非本院於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認。另就其抗辯稱相對人未遵期提示部分,查系爭本票既已均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依前開說明,執票人即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抗告人執此抗辯,難認有理由。原審法院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認系爭本票均已符合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綜上,抗告人以上開事由提起抗告,並不足採,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委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饒佩妮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冠宏附表: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4年9月15日│700,000元│104年10月15日│105年10月6日│0000000│├──┼───────┼─────┼───────┼──────┼────┤│002│104年10月15日│200,000元│104年11月15日│105年10月6日│0000000│├──┼───────┼─────┼───────┼──────┼────┤│003│104年10月21日│500,000元│104年11月21日│105年10月6日│0000000│├──┼───────┼─────┼───────┼──────┼────┤│004│104年10月26日│500,000元│104年11月26日│105年10月6日│0000000│├──┼───────┼─────┼───────┼──────┼────┤│005│104年11月23日│300,000元│104年12月23日│105年10月6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