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78號抗告人 李明洲 抗告人 蕭文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9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5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5年11月21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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