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63號原告 林廣雄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山豪 被告港駒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韻安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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