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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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四八號聲請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廖秀松與 彭建順 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廖秀松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五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又聲請再審為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查聲請人魏高明並非前開裁定之當事人,其對於該裁定聲請再審,亦難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慧兒法官鄭純惠法官謝碧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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