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九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達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主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一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台灣高等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茲已逾期,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蔡烱燉法官黃國忠法官李錦美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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