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聲明人 陳昆明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查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之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本件聲明人陳昆明因殺人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重更㈠字第八號判決論處其犯殺人罪,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聲明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經本院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七號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其上訴在案。故聲明人之殺人案件,係由台灣高等法院諭知其罪刑確定,則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聲明異議,亦應向該法院為之,始符法律之規定,乃竟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吳信銘法官王梅英法官江振義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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