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聲明人 許春風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簽結處分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二四九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後,復具狀以再抗告名義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李英勇法官陳宏卿法官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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