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再易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31號再審原告 唐翊庭 法定代理人 唐駿華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小鳳 再審被告 許博鈞 兼法定代理人 許蘇美珍 兼法定代理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許丕森 上列當事人間因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明發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