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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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94號
原   告  陳啟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麗娟 等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被告保單明細,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1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補繳2,3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 士簡 字第 194 號裁定(107.02.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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