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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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南區臨時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81,4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112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