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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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22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 李青沛 即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債務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李青沛即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