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79號原告 許岫烟 被告 蕭奕帆
劉碧珊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刑事訴訟,並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刑事科查詢註記在卷可稽;本件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之規定,其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