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97號原告 楊馨慧 被告 阮羿鈞 兼法定代理人 阮至偉
蕭美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然被告於起訴時籍設「桃園市○○區○○路○○○○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另置於限閱卷內)在卷可參,且原告表示對於本件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沒有意見(見本院訴字卷第23頁),本院考量本件訴訟勞力、時間、費用、當事人程序選擇等程序利益及「以原就被」原則,認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較為適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林琮欽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