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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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紀光 前原告 紀光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40,000元( 紀光前 請求被告給付970,000元+紀光榮請求被告給付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2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