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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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被告 藍玉霜 (即 林長政 之繼承人)
林昇輝 (即林長政之繼承人) 林金億 (即林長政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