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05號原告 唐玉芳 被告 李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3635號遷讓房屋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而系爭執行事件請求遷讓之不動產即新北市○○區○○路○○○號12樓房屋,經本院於上開執行程序中經鑑定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415萬7,230元,有本院上開執行卷宗在卷可查。是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以上開金額為準。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5萬7,2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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