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2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俊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國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