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2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俊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國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