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27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正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5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98、5069、5302、5592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6858號、111年度偵字第5214、3465、2764、2314、2125、1446、1622、794、6359、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0238、635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移送本院併辦(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天○○幫助犯洗錢防制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天○○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人頭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來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進行洗錢,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交付給 石庭彰 (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由檢警偵辦),並告知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密碼,嗣於110年7月6日取得報酬新臺幣(下同)2萬元。
石庭彰所屬或輾轉取得本案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含密碼)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轉匯至其他人頭帳戶,以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完成洗錢行為。
貳、證據能力檢察官、被告天○○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而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遭本案詐欺集團內不詳之其他成員詐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帳戶,隨即由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轉至他帳戶等事實,有如附表卷證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可為佐證,被告上開出於任意性自白有相當證據可以佐證,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可以認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量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係以1次交付兩個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同時使附表所示巳○○等21人之財產法益受侵害,並隱匿詐欺所得去向,而觸犯21次幫助詐欺、21次幫助洗錢,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各論以一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
又被告係以一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不詳之人詐取被害人之財物及掩飾詐欺取財罪所得之去向,屬一行為而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本案幫助一般洗錢犯行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符合上開減刑要件,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四、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8號移送本院併辦部分,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19部分)屬同一事實,為起訴及上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伍、撤銷原審判決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刑法第57條所例示應特別注意之事項,即係要求法院應特予
審酌此類事實及證據,是以除了行為人個人未來的特別預防效用之外,亦應考量行為人所犯行為的評價,不能評價過度,但也不能評價不足。『評價過度』,固屬違失,然『評價不足』,亦有差誤,其效應無異向社會大眾宣示:犯罪之成本僅為輕度刑罰,結果即是鼓勵其他(潛在)行為人以此手段多加侵害法益,顯然即無從達成一般預防的刑罰政策;且被告之犯罪行為,在的情形下,亦無法透過刑罰手段適當矯治,以促使被告在可能的將來好好反省自己的過錯,因此也無法達到特別預防的目標,亦無法達成應報的刑罰觀點。查本件被告幫助犯行之被害人,共遭詐欺超過新臺幣(下同)492萬元以上,其中編號2、6所示被害人均遭詐欺逾百萬元,詐取之款項甚鉅,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及精神傷害頗高,且被害人多達21人,明顯缺乏尊重他人財產安全之觀念,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及人際間信任關係,自難從輕處遇,原審僅量處6月之有期徒刑,刑度偏低,明顯評價不足,而不符比例與罪刑相當原則。㈡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毒品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報酬,竟為賺取2萬元之報酬,提供上開帳戶存摺、金融卡、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密碼予不詳之人,幫助他人犯罪,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詐欺犯罪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使各該被害人受有匯入前開金融帳戶金額之損失,並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被害人受損金額由數萬元至一百餘萬元不等,被害人共計21人,受損金額總計逾492萬元,被告迄今未能賠償其等損害,所為於法有違,考量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酌以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前務農、經濟勉持、家中有84歲母親,目前由看護照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交付甲、乙帳戶資料之行為,獲取報酬2萬元,據被告於
警詢、偵訊以及原審審理時坦認不諱(110偵4698號第25、14
1、150頁,原審卷第146、148頁,本院卷第144、274頁),該犯罪所得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本案甲、乙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雖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然上開帳戶之相關資料已由被告提供給他人,且本案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存摺及提款卡無法再供犯罪使用,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故不宣告沒收或追徵。另附表所示被害人受詐騙而匯入被告上開帳戶之款項,均遭轉帳而隱匿,該等洗錢犯罪之款項,被告均未取得,並無事實上之處分權,自無從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蔡岱霖、劉孟昕、張桂芳、林宥佑、黃慧倫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淑美提起上訴,檢察官廖秀晏移送第二審併案,檢察官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起訴或移送併辦案號】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存入帳戶卷證出處1巳○○【110偵4698、5069、5302、5592起訴、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7月8日前某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巳○○,向其佯稱投資,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4時45分10,000元甲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698號卷第49至51頁、第53至55頁)。2.被告之甲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資料(110偵4698號卷第34至38頁)。3.告訴人巳○○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110偵4698號卷第72至75頁)。4.告訴人巳○○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0偵4698號卷第77至79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竹塘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4698號卷第57至59、63、80至81頁)。2癸○○【110偵4698、5069、5302、5592起訴、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6月12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癸○○,向其佯稱投資,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1時41分1,300,000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698號卷第82至84頁)。2.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掛失紀錄、台幣活期存款交易來往明細(110偵4698號卷第39至48頁)。3.告訴人癸○○與暱稱為 李晨 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0偵4698號卷第90至94頁)。4.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翻拍照片(110偵4698號卷第96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4698號卷第85至88、97至98頁)。3酉○○【110偵4698、5069、5302、5592起訴、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7月8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交友軟體聯繫酉○○,向其佯稱投資比特幣,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0時40分64,000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698號卷第100至101頁)。2.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掛失紀錄、台幣活期存款交易來往明細(110偵4698號卷第39至48頁)。3.告訴人酉○○與暱稱為月亮归你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4698號卷第106至107頁)。4.告訴人酉○○匯款資料翻拍照片(110偵4698號卷第107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110偵4698號卷第102至105、109頁)。4申○○【110偵4698、5069、5302、5592起訴、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5月27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申○○,向其佯稱投資比特幣,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4時56分30,000元甲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4698號卷第111至114頁)。2.被告之甲帳戶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資料(110偵4698號卷第34-38頁)。3.告訴人申○○匯款資料翻拍照片(110偵4698號卷第123頁)。4.告訴人申○○與暱稱為龍網國際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4698號卷第124至125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4698號卷第115、127至128頁)。5庚○○【110偵4698、5069、5302、5592起訴、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6月20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向其佯稱投資貨幣,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7日13時30分100,000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5069號卷第33至36頁)。2.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活期儲蓄存款印鑑卡、掛失紀錄、台幣活期存款交易來往明細(110偵5069號卷第20至29頁)。3.告訴人庚○○與暱稱為Jacky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5069號卷第52至64頁)。4.告訴人庚○○匯款資料翻拍照片(110偵5069號卷第5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5069號卷第31至32、37至39、41、45頁)。6子○○【110偵4698、5069、5302、5592起訴、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7月2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子○○,向其佯稱投資比特幣,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5時36分1,500,000元甲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5302號卷第17至19頁)。2.被告之甲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10偵5302號卷第25至28頁)。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款憑條)、子○○匯出帳戶內頁影本(110偵5302號卷第34、37頁)。4.告訴人子○○與暱稱為Lynn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5302號卷第38至63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中市警二分偵0000000000號卷(三)第277至285頁)。7己○○【110偵4698、5069、5302、5592起訴、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7月5日前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向其佯稱投資,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7日12時01分50,000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110偵5592號卷第16至18頁)。2.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轉帳功能及補掛紀錄、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10偵5592號卷第25至28頁)。3.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10偵5592號卷第32頁)。4.告訴人己○○與暱稱為MT5國際客服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0偵5592號卷第32至37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5592號卷第21至24、30、39、40頁)。8乙○○【111偵5214併辦】於110年7月下旬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交友軟體SOUL聯繫乙○○,向其佯稱投資比特幣,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個別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7日15時27分50,000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130219611號卷第1至2頁)。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上票字第1110019850號卷函暨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130219611號卷第3至6頁)。3.網路轉帳交易紀錄、告訴人乙○○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130219611號卷第9、13頁)4.網路擷取個人、投資平台照片(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130219611第16至17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130219611第18至20、23至31頁)。110年7月7日15時28分50,000元9戌○○【111偵3465併辦、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6月27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戌○○,向其佯稱投資開網路商店,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1時28分100,000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3465號卷第14至20頁、第21至23頁)。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上票字第1100019444號卷函暨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11偵3465號卷第52至55頁)。3.告訴人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111偵3465號卷第56至57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3465號卷第26、42、44、51頁)。10亥○○【111偵2764併辦】於110年6月1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亥○○,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4時57分80,000元甲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764號卷第9至12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卷函暨被告之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11偵2764號卷第14至21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764號卷第22至26頁)。11甲○○【111偵2314併辦】於110年6月中旬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甲○○,向其佯稱投資外匯,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個別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1時11分50,000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314號卷第15至21頁、第22至27頁)。2.告訴人甲○○與暱稱為carol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1偵2314號卷第43至51頁)。3.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轉帳功能及補掛紀錄、網路銀行約定帳號卷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11偵2314號卷第55至60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頂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314號卷第30至32、53、54頁)。110年7月8日11時13分46,000元12丑○○【111偵2125、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6月24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交友軟體SOUL聯繫丑○○,向其佯稱投資加密貨幣,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2時27分40,000元甲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2125號卷第20至25頁)。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卷函暨被告之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掛失補發記錄(111偵2125號卷第30至38頁)。3.告訴人丑○○與暱稱為持之以恒之人交友軟體SOULAPP擷取照片、與投資平台客服中心對話畫面(111偵2125號卷第39至45頁)4.告訴人丑○○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11偵2125號卷第50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崙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2125號卷第26至29、53、54頁)。13戊○○【111偵1446、1622、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5月26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與通訊軟體line、WhatsAppMessenger聯繫戊○○,向其佯稱投資黃金買賣,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2時42分150,000元甲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446號卷第41至46頁)。2.被告之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資料(111偵1446號卷第9頁至18頁)。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卷函暨被告天○○帳戶IP位置資料、Whois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111偵1446號卷第19至26頁)。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偵1446號卷第51頁)。5.告訴人戊○○與暱稱 陳曉東 之人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WhatsApp擷取照片(111偵1446號卷第55至56頁)。6.暱稱+000000000000之人通訊軟體WhatsApp擷取照片(111偵1446號卷第56至57頁)。7.告訴人戊○○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1偵1446號卷第58至72頁)。8.告訴人戊○○提出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1偵1446號卷第74至82頁)。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446號卷第97、98、112至114頁)。14丁○○【111偵1446、1622、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5月下旬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聯繫丁○○,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7日12時20分490,000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1622號卷第26至27頁)。2.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轉帳功能與補掛紀錄資料(111偵1622號卷第10至17頁)。3.告訴人丁○○提出之匯款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11偵1622號卷第33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622號卷第8、9、28至30頁)。15壬○○【111偵794、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5月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壬○○,向其佯稱投資創投產業,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7日12時37分110,145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794號卷第22至24頁)。2.告訴人壬○○提出交易明細擷取照片(111偵794號卷第25頁)。3.告訴人壬○○與暱稱 李欣 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ID資料(111偵794號卷第25至26頁)。4.告訴人壬○○與暱稱鼎輝基金網址照片、臺灣客服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1偵794號卷第26頁)。5.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11偵794號卷第53至55頁)。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794號卷第56至58、60至62頁)。16辰○○【110偵6858、111偵10238、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6月21日前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WhatsApp聯繫辰○○,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個別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2時58分100,000元甲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6858號卷第8至10頁)。2.被告之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11偵6858號卷第15至19頁)。3.告訴人辰○○與暱稱+00000000000之人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1偵6858號卷第48至66頁)。4.告訴人辰○○與暱稱 陳名 、 陳景 、+00000000000之人通訊軟體WhatsApp對話紀錄擷取照片、「Biki」APP之截圖(110他4198號卷)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金沙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6858號卷第20至21、31、46、47頁)。110年7月8日13時00分100,000元17午○○【111偵6359併辦】於110年5月31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午○○,向其佯稱投資外匯,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個別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3時30分86,400元甲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111偵6359號卷第7至8頁)。2.告訴人午○○提出帳戶轉帳明細擷取照片(111偵6359號卷第11頁)。3.告訴人午○○與暱稱MetaTrader4之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111偵6359號卷第12至18頁)。4.被告之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111偵6359號卷第20至26頁)。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6359號卷第27至30頁)。110年7月8日13時33分86,400元18丙○○【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6月9日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 李佩岑 ,向其佯稱投資黃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個別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7日12時30分34,202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三第179至185背面頁)。2.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三第137至141頁)。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三第187至191頁)。110年7月7日12時32分30,000元19未○○【111少連偵28、112偵248併辦】於110年7月2日前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未○○,向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個別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1時37分50,000元乙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三第233至233背面頁)。2.被告之乙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三第137至141頁)。3.告訴人所提供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925091號卷第15至23頁)。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925091號卷號卷第5至6、24至25頁)。110年7月8日11時39分10,000元20卯○○【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6月4日前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卯○○,向其佯稱投資貨幣買賣,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3時02分25,000元甲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三第247至251背面頁)。2.被告之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三第143至150頁)。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三第253至255頁)。21寅○○【111少連偵28併辦】於110年6月初某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寅○○,向其佯稱投資,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右列時間臨櫃匯款或網路轉帳右列個別金額至右列帳戶。110年7月8日11時59分50,000元甲帳戶1.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三第257至261頁)。2.被告之甲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卷三第143至150頁)。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三第265至269頁)。110年7月8日12時26分1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