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玄麟指定辯護人盧建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3048、13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玄麟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許玄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項2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被告販賣毒品之次數非少,復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重罪,將來如成罪恐面臨重刑,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趨吉避凶而逃亡之可能,又被告經覓保無著,可認無強制處分得以促使被告遵期到庭,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08年6月19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9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被告前揭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受命法官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卷附相關事證,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項2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仍屬重大,復被告前經覓保無著,是其上述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108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馮昌偉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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