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搶奪│││第一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6.05.23.│96.06.26.│95.08.0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034號│第3034號│5480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1422號│96年訴字第1422號│96年上訴字第2144號││實├──────┼──────────┼──────────┼──────────┤│審│判決日期│96.10.05.│96.10.05.│96.11.07.│├─┼──────┼──────────┼──────────┼──────────┤│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訴字第1422號│96年訴字第1422號│96年上訴字第21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0.29.│96.10.29.│96.12.03.│├─┴──────┼──────────┼──────────┼──────────┤│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6275號│6275號│173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