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9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9074號債權人高雄市私立華榮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服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吳林成 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服務處遺產管理人之證明(如法院之裁定確定證明書)。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