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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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36號上訴人即原告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兼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間因99年度訴字第103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