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40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簡上字第40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萬9,3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