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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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6682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債務人 蘭榮福 債務人 蘭姿儀
一、債務人蘭榮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蘭姿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