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78,5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3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