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甲○○被告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33,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