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旭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慶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
被   告  遠揚 香檳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寶卿
訴訟代理人  游男榮
       劉健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三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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