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6號

原告 鄧志強

訴訟代理人 楊敏玲 律師

被告 巫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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