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27號上訴人 張玉定 被上訴人 劉清香
黃良雄 黃耀隆 黃麗蓉 黃耀群 黃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3年5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