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柒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玲玲│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7%│││71550││6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謝玲玲│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37%│││54349││6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謝玲玲│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9%│││346147││6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玲玲於民國100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31,612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05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23日止累計73,844元正未給付,其中71,550元為本金;1,694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玲玲於民國100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9月08日起至民國105年09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23日止累計56,336元正未給付,其中54,349元為本金;1,28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玲玲於民國99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730,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06年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23日止累計347,523元正未給付,其中346,147元為本金;1,292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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