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姜智逸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菊珍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