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42號上訴人 劉寶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雲川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聲明不服原審判決,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