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 陳鳳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8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股)││││││├──┼──────────┼─────────────┼─────────┤│1│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100ND00000000│1000│││公司│││├──┼──────────┼─────────────┼─────────┤│2│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100ND00000000│1000│││公司│││├──┼──────────┼─────────────┼─────────┤│3│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101ND00000000│1000│││公司│││├──┼──────────┼─────────────┼─────────┤│4│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101NX00000000│160│││公司│││├──┼──────────┼─────────────┼─────────┤│5│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102ND00000000│1000│││公司│││├──┼──────────┼─────────────┼─────────┤│6│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102NX00000000│11│││公司│││├──┼──────────┼─────────────┼─────────┤│7│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102NX00000000│500│││公司│││├──┼──────────┼─────────────┼─────────┤│8│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103NX00000000│887│││公司│││├──┴──────────┴─────────────┴─────────┤│總計8張5558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