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12號原告沅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宏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複代理人 俞百羽 律師被告 健豪 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複代理人 張筱琪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 律師
鄭承鴻 汪福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臺中市○區○○○路○○○號」,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第32頁)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本院卷第43頁)在卷足憑,且依兩造所簽訂委託製作契約第8條之約定,亦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託製作契約影本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6、47頁),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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