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729號聲請人 陳惠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華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提示日為何?(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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