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北市北投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97年度訴字第85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4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3月31日收受本案判決後,於9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本院於97年5月1日裁定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今被告已於97年5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此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詎被告未於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慕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