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璽鈞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109年度金訴字第1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璽鈞係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收受本院刑事判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同年2月9日提出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於同年3月16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於同年3月22日送達於被告,亦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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