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AC000-A108237(年籍詳卷)
AC000-A108237A(年籍詳卷)被告 趙萬豔 上列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109年度侵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包梅真
法官莊政達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