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21號上訴人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上開期限後,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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