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2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林子皓 即 林欣晴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巧甯 即林欣晴之繼承人前列二人法 林世明 定代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欣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前未受償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貳元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