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高簡阿猜
簡寶玉 簡文泉 被告玖造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清海 被告 黃建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交上訴字第23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