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 蒲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5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黃美玲 │臺灣銀行│105年9月25日│100,000元│AJ0000000││││民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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